弗吉尼亚州房地产委员会和弗吉尼亚州公平住房委员会情况说明书
根据弗吉尼亚州公平住房法进行调解
从提起住房歧视投诉开始到弗吉尼亚州房地产委员会和弗吉尼亚州公平住房委员会(“委员会”)提出指控或驳回投诉为止的期间内,委员会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就该投诉进行调解。《弗吉尼亚州公平住房法》中的“调解”一词是指通过受害人、被告、其各自授权代表和委员会之间的非正式谈判,试图解决投诉人提出的问题,或通过对此类投诉进行调查。
当事人的权利
- 保密性:调解谈判过程中所说或所做的任何事均不得在因投诉而产生的后续行政听证会或民事审判中用来对付任何一方。
- 代理权:在调解谈判期间,各方均有权由其选择的法律顾问、辩护人或组织代理。
- 调解的自愿性:参与调解完全是自愿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调解投诉。拒绝通过调解解决投诉不会受到处罚。调查人员和调解员不得为了达成和解而欺凌、威胁或恐吓任何一方。
调解员的作用——调解员:
- 是寻求促成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的中立参与者;
- 将在调解期间告知当事人其权利;
- 将向各方通报调解进程并帮助制定进一步对话的谈判程序;
- 必须传达双方之间的要约和反要约;
- 负责起草调解协议,其中既包括对受害人的个人救济,也包括旨在促进公众利益以防止未来歧视的救济;
- 如有必要,将提供有关公平住房法的信息,以便双方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谈判;
- 可能会描述违反公平住房法可能寻求或授予的潜在救济,但不会评论对特定被告施加这些处罚的可能性。
调解协议对投诉调查的影响
经委员会批准的调解协议将终止对投诉的调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为受害人提供个人救济,并按照委员会的规定提供适当的公共利益救济,从而避免因投诉事实而可能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同意接受和解协议条款所提供的救济,作为交换,他/她放弃通过民事审判寻求救济的潜在权利。
调解协议的性质
本协议的基本条款将由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方协商并共同同意。该协议还必须包括保护公众利益的救济条款。委员会可根据对每个个案的全部事实记录的评估,制定适当的公共救济条款。
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作用
在收到并核实被告违反委员会批准的调解协议的信息后,委员会可将此事提交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强制执行程序。